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八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八条 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除国家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外,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确定本省主要林木品种并进行省级审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