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品种省级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供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审定的品种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检测报告。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提交至农业农村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
申请审定的转基因品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采取安全防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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