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七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大种业科技创新投入,制定实施种业转型升级方案和良种研究开发计划,支持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品种选育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良种选育联合攻关,强化种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商业化育种中心和科技平台建设,扶持骨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色种子企业对新品种的选育、开发和推广。
鼓励、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良种选育联合攻关,强化种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商业化育种中心和科技平台建设,扶持骨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色种子企业对新品种的选育、开发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