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