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