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遭遇自然灾害时的救灾备荒以及市场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种子储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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