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七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七条 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侵占、破坏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禁止侵占、破坏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