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定期公布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加大对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并向社会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