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