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 对下列种质资源应当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等;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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