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 对下列种质资源应当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等;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等;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