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捐赠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捐赠或者技术支持。
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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