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捐赠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捐赠或者技术支持。
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