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单位,在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前,应当在本地充分进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
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费用和物资供应计入项目成本,及时为派出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保险和其他相关险种,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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