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下列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在危险源、危险区域配备警示标志,保障运行安全: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大中型水库、重要河段、林场、危险山体的管理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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