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风险评估;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数据库,并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加强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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