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合理安排应急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指标评估体系,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急演练进行指导。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多发、易发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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