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制定本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制定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简易应急操作规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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