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应急志愿者协会等组织和公众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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