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与其他相关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级所属驻当地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