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