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