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