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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