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