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下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制定单位应当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制定单位应当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