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六章 运输与通信保障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六章 运输与通信保障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重点保障金融、财政等关键领域的网络安全,增强快速反应和转换能力,提高网络保障效率。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提高网络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护能力,防范网络攻击,堵塞安全漏洞,避免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网络安全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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