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七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制度,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综合运用各种调解处理手段,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