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一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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