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三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采取合理合法方式,防止矛盾激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