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公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公众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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