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公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公众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公众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自觉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