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五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后组织实施。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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