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七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优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授予相关荣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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