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