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八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心理卫生专业人员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开展心理辅导,减轻心理损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