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