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截留、挪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