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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