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组织与人员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科技与信息保障、运输与通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是指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和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对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各种资源进行的规划、储备、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