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监测,组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稳定供货渠道并适当增加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总体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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