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省建立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储备为支撑,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产能储备为基础,以医疗卫生机构冗余备份、社会捐助捐赠和家庭储备为补充的医药应急储备体系,满足重大灾情、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需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医疗救治设备和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并适时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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