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发展

第十八条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发展 第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和生活性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