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基本统计资料,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公布和翻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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