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发挥统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监督、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第二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
第四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机构,小型企业的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内应设统计检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设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
第六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统计检查员履行统计检查职责时,应出示《统计检查员证》。
...
第七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七条 统计报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各级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不得彼此重复、矛盾。
各部门制发的调查对象属...
第八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统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县级以上行...
第十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应当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一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与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
第十二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体...
第十三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
第十四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部门和单位的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罚款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依法行使职权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
第十九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
第二十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执行;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单...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