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