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依法行使职权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应从重处罚,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要调离其岗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