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
第十六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部门和单位的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罚款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依法行使职权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
← 查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