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执行;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发出《统计违法处理建议通知书》,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及时认真查处,将处理结果抄送发出通知书的统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接到统计机构处理建议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统计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或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