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机构,小型企业的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组织指导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