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内应设统计检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设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