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