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应当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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