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根据保证工程安全运行、水质保护、水源保障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调水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